以欺詐訂立的合同需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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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欺詐行為的法律責任

以欺詐訂立的合同需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1、違法行政責任。

合同欺詐行為的干擾使相對人的意思按照欺詐行為人設計的模式運行,相對人表達的意思實際上不是自己的意思,而是行為人的意思。它破壞了合同當事人的地位平等,破壞了等價交換的原則,破壞了交易的自願性,破壞了社會信用。合同欺詐行為使參加交易的人沒有安全感,使市場運行缺乏穩定的信用支持。

合同欺詐行為的行政法律責任,一是要承擔一定的懲罰性經濟義務,通過經濟懲罰強制教化;二是對嚴重違法的要吊銷營業執照,實行市場禁入,從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警示作用。

2、侵權民事責任。

侵權行為,一般是指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和人身,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合同欺詐行為具備侵權民事責任的主客觀要件。

3、犯罪刑事責任。

合同中的欺詐行為屬於民法和民法典調整範圍,其承擔的是一種民事責任。但合同中的欺詐行為如果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及應受刑罰處罰性這三種性質時,行為人承擔的就不只是民事責任,還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鑑於有些合同欺詐行為破壞性很強,欺詐所獲取的非法利益達到一定程度,我國1997年刑法第七百一十六條增設了對於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犯罪的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它具有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理應受到刑法制裁。

二、合同的詐騙類型有哪些?

1、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勾當。

2、重操舊業者多屢騙不爽。

3、運用見證手法騙取信任。

4、冒用他人名義實施詐騙。

5、偽造擔保票據非法獲取。

三、合同欺詐會坐牢嗎?

合同欺詐是否坐牢,主要看情節和涉案金額。

涉案情節:

根據《刑法》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涉案金額: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數額在五萬至二十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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