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預防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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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預防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欺詐
目前社會上許多企業管理混亂,為了擴大企業業務量,給許多業務員分發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由業務員根據情況簽訂合同。而業務員簽訂的合同往往並不能反映企業的實際履約能力,給合同另一方造成損失。使用空白合同的欺詐人往往即實施了對合同簽訂方的欺詐也對加蓋公章的企業進行了隱瞞。這種合同欺詐一般方法簡單,欺騙性大,但只要提高警惕,是很容易識別的,在簽訂協議之前向單位進行核實,查看是否具有企業的授權。對於此類情況應當從以下方面加以防範:
1、加強企業內部印章管理,嚴格管理印章使用;
2、在與客户開展業務往來過程中,在合同生效條款上加入“蓋章並經授權人簽字生效”條款;
3、在企業內部制度上及培訓上明確蓋空白章合同的懲處制度。
法律規定:《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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