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合同的兩個步驟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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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訂立合同的兩個步驟是怎樣的?

訂立合同的兩個步驟是怎樣的?

第一,議定。

與對方當事人達成合約意向,經協商一致,除即時清結者外,一律應訂立書面合同,嚴禁口頭協議和非正式書面協議。杜絕履行在先,簽訂合同在後的情況發生。特殊情況,須經相關部門領導人書面同意。

第二,審批。

經辦公司(部門)起草經辦人簽字 ---法律部門初審定稿簽字 --- 相關技術部門審批簽字(無技術條款直接進入下一步)---公司財務部門審核簽字 ---公司主管領導審批簽字 --- 集團總法律顧問終審簽字 ----法人授權委託人簽署合同,辦公室主任見有籤批意見的合同審批單及法人授權委託人簽署的合同後加蓋合同專用章。

第三,簽定。

(1)法律法規政策要求辦理批准手續的;

(2)公證手續;

(3)擔保手續;

(4)依據法律、法規、政策及合同約定需要辦理的手續。

二、合同訂立中的一些基本界限

如要約與要約邀請。從現行合同法明確規定的要約的概念中人們不難看出要約的特徵是所為意思表示內容具體確定;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而對要約邀請的規定則明確了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這兩條明確規定,使人們分清了兩者最本質的區別:

一是要約的內容具體確定,這裏指的內容應該是未來合同的主要條款。而要約邀請從形式看也似有訂合同的表示,但其沒有具體內容或者只有部分內容。如一般的商業廣告,或沒有價格,或沒有詳細品種、規格、質量、數量、履行時間、地點等等,因而它只能是要約邀請而不是要約;反之,如果廣告內容具備了訂約的主要條件,即為要約。

二是要約是向相對人發出的且相對人一般為特定的人,特殊情況下才為不特定的人。如書報片訂廣告,標明定價,匯款地點、時間、方法,凡是看到廣告的人按約匯款到指定地點,即為合同成立。要約邀請則是向不特定的相對人發出。

三是要約是以締約為目的,要約邀請則是引誘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為目的。

所以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注意,一定是雙方先提前經過協商,而且是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的共同約定,然後雙方將已經約定的合同交給有關部門進行審批,確認沒有違法的行為出現之後,當合同審批完成,雙方就可以在合同上簽字,蓋章兒合同是從加蓋公章的那一刻就開始生效。雙方都受到合同的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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