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效還需支付違約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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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無效還需支付違約金嗎?

合同無效還需支付違約金嗎?

合同無效,合同當事人無需再支付違約金。具體原因是,合同無效,則合同的內容自然也無效,同時違約金條款又不屬於清算條款,違約金條款也應當不再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所以,合同無效無需再支付違約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合同無效的特徵

1、具有違法性

所謂違法性,是指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

2、具有不履行性

不履行性是指當事人在訂立無效合同後,不得依據合同實際履行,也不承擔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

3、無效合同自始無效

無效合同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國家不予承認和保護。一旦確認無效,將具有溯及力,使合同從訂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以後也不能轉化為有效合同。

三、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的區別

第一,二者產生的原因不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詐脅迫且不危害國家利益;而無效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等。

第二,認定程序的啟動不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中,是撤銷權人決定是否變更、撤銷合同,其他機關、團體、個人都無權干預;而無效合同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有主動干預權。

第三,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並非當然無效,其在未被撤銷前是有效的;而無效合同是當然無效、自始無效,且不能變更。

第四,對於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期限,超過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銷權;而無效合同,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合同無效實質上是指合同的效力消失,即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歸於消滅。合同無效之後,除了清算條款以外,其他條款均無相應的法律效力。所以,合同無效違約金條款也無效,違約方不再需要支付違約金。此外,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也存在一定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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