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金天數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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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違約金天數如何計算?

合同違約金天數如何計算?

合同違約金天數的計算方式是應當按照實際違約的天數計算。當事人主張商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事實上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犯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平等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當事人商定的違約金超出導致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通常能夠認定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限定的“過分高於導致的損失”。法律上無限定違約金佔總金額的百分比,通常是當事人商定的違約金不超出導致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都是合法的。

二、《民法典》中違約金是怎麼規定的?

(1)如果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等於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可以對違約金進行約定。

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要正確適用該條,關鍵在於正確解釋該條違約的性質。

該條規定的違約金屬於約定的違約金,而不是法定的違約金,沒有爭議。但該條規定的違約金性質上是屬於賠償性違約金,還是懲罰性違約金,亦或二者兼有,則沒有形成一致意見。

合同一旦違約的話,就需要承擔相對應的責任,這裏的委託承擔方式是多種多樣的,比如説需要賠償損失或者是解除合同的。至於違約金的具體計算方式,是雙方當事人自由確定或者是按照實際損失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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