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觀上不可以履行合同是否構成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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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上不可以履行合同是否構成違約
可以要求。
客觀上不能履行,又叫給付不能,是指債務人在客觀上已經沒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債務的履行。
不能履行有自始不能履行和事後不能履行之分,通常系以合同訂立時為標準。前者是合同無效的原因,後者是違約的類型,分別債務人是否具有免責事由,或依風險負擔規則處理,或依違約責任規則處理。
不能履行還有永久不能履行與一時不能履行之分。
前者指在履行期限或者可以為履行的期限屆滿時不能履行。後者則為在履行期滿時因暫時的障礙而不能履行。永久不能履行如屬事後不能履行,則可為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一時不能履行在繼續性合同場合便成為部分不能履行,可構成違約責任的要件。一時不能履行因債務人在不能履行的暫時障礙消除後仍不履行,可以成為遲延履行,可為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不能履行又可以分為全部不能履行與部分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還可以分成事實上的不能履行與法律上的不能履行。前者是指基於自然法則而構成的不能履行。特定物滅失造成的不能履行,屬於此類。後者是指基於法律的規定而構成的不能履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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