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違約金與逾期付款違約金可以同時主張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W

一、解除合同違約金與逾期付款違約金可以同時主張嗎?

解除合同違約金與逾期付款違約金可以同時主張嗎?

解除合同違約金與逾期付款違約金是可以同時主張的;所謂合同,是平等民事主體間的合意行為,即在沒有法律法規另行規定的情況下,應當以合同雙方的合意為準。本案中既然約定了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又約定了解約責任,應當可以同時適用。對於逾期付款的違約金計算期限,為免守約方有意拖延解約日期,應當以違約日起計算至解約條件成就之日的前一日,如此認定更能符合誠實信用原則的宗旨。

二、違約金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綜合上面所説的,解除合同和逾期付款兩者所產生的違約金是不衝突的,一般只要當事人違約了此條款,那麼另一方就可以要求違約者支付雙項的違約金額,但主張了之後就不能再主張有其它的利息或者是差價等相關的實際損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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