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民商合同違約金佔多少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3W

一、一般民商合同違約金佔多少?

一般民商合同違約金佔多少

由於約定違約金的比例法律無明文規定,因此在實踐處理中也不一致。

從法律上講,《民法通則》第122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該法條對約定違約金的數額未作限制,允許當事人用約定違約金來彌補某些法定違約金過低的缺陷。法律規定當事人通過協商,在法定違約金之上議定約定違約金是完全必要的。通過較高的約定違約金可以起到預防違約的積極作用。但這樣的約定也不是無限制的,根據《民法通則》的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以及司法實踐中的慣例,將約定違約金的數額限制在違約部分的貨款總額或酬金總額之下較為適宜。但如果有關條例對違約金數額有特別規定的,應按特別規定辦。值得注意的是,這裏所説的對違約金最高數額的限制,不同於違約方對另一方的實際損失所做的賠償。

《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徵,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一般來説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

二、有哪些常見的違約行為?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造成一方或各方利益損失時,應當依法承擔彌補利益損失的責任。常見的違約行為有以下幾種:

1、當事人由於一些可以克服的客觀條件的影響,沒有如期實際履行合同,而是拖延履行或乾脆不履行。如貨源緊張造成遲延交貨、資金週轉不足造成逾期交貨、“三角債”、連環合同形成的相互債務拖欠。

2、當事人由於自身的主觀原因不按照合同約定的義務履行,即雖有履行義務的能力和條件,但卻以種種理由拖延履行或拒絕履行,常見的現象有有貨不交、拖欠貨款、轉移財產、賴賬不還等。

3、當事人履行的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履行標的不當。常見的有產品的品質出現問題,包括質量與要求不符、標準不符、產品有瑕疵等;交付的工程項目驗收不合格,保管物損壞,代理權不明確出現濫用代理權等。

三、違約行為

違約行為,是指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我國《合同法》採用了“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的表述來闡述違約行為的概念。

在學理上,違約行為也被稱為不履行合同債務的行為。違約行為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違約行為的主體是合同關係中的當事人。違約行為僅限於合同關係的當事人,也就是説違約行為的主體具有特定性。這一特徵從根本上説,是由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決定的。根據相對性原則,只有合同當事人才有可能構成違約,而第三人的行為不構成違約行為。

第二,違約行為是以有效的合同關係的存在為前提的。也就是説,在違約行為發生時當事人已經受到有效合同關係的拘束。如果合同關係並不存在(如尚未成立、已被解除、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則不可能發生違約行為,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能基於合同請求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違約行為在性質上都違反了合同義務。合同義務主要是由當事人通過協商而確定的。在特殊情況下,法律為維護公共秩序和交易安全,也為當事人設定了一些必須履行的義務。尤其應看到,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還負有注意、忠實、協作、保密等附隨義務。可見合同義務不限於當事人所約定的義務,而且包括了法定的和附隨的義務,違反這些義務都可能構成違約行為。

第四,違約行為在後果上都導致對合同債權的侵害。違約行為不同於侵權行為的一個重要特點在於,侵權行為是對絕對權(如物權、人身權)的侵害,而違約行為則是對相對權即合同債權的侵害。由於債權是以請求權為其核心的,債權的實施有賴於債務人切實履行其合同義務,因此債務人違反合同義務必然會使債權人依據合同所享有的債權不能實現。所以,任何違約行為都導致了對債權人的債權的侵害。

違約行為包括了各種不同的類型,如不履行、遲延履行、不適當履行等,各種違約行為發生後,行為人如不存在着法定或約定的免責事由,都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處理合同違約案件的時候,一般會首先看雙方在合同當中約定的違約金的佔比,違約行為具體會給另一半帶來的損失有很多可能是提前預想不到的,類似於這種情況就有可能會發生合同當中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實際損失。因此,違約金的佔比只能是合作各方自己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