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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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合同有成立效力。效力待定合同首先要求合同已經成立,合同效力制度是建立在客觀存在的合同的基礎之上,反映國家對成立合同的態度即國家對合同肯定或否定評價,如果合同沒有成立,就談不上合同效力,所以效力待定合同必須具有成立效力。

2、合同效果效力待定。由於合同存在瑕疵,效力待定合同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要件的規定,其是否能生效尚未確定,對當事人是否具有約束力無法確認,即合同效果效力待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承認或追認才能生效,否則一旦有權人不予承認合同則不能生效或經權利人拒絕追認而歸於無效。

3、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要件。如果合同完全符合生效要件,即合同主體資格合法、當事人合意、合同內容合法、合同形式等合法,則合同屬於有效合同,合同效力處於一種既定狀態,也就不存在效力待定。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效力待定合同要件缺陷主要是因為合同簽定主體存在瑕疵,包括有關當事人缺乏締約能力、處分能力、代訂合同資格三種情況。

4、效力待定並非行為人故意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強制性規定或國家社會公共利益造成的,也並非因為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而導致的。效力待定合同不同於無效和可撤銷可變更合同,無效合同一般是指當事人故意損害他人或國家社會利益而簽定的合同和內容違法合同;可撤銷可變更合同主要是因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而致使合同效力取決於當事人的意志的一種相對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由於合同簽定一方主體權利存在缺陷使合同效力取決於第三人或權利人的合意的合同,合同內容並不違法、當事人也無故意。

5、實質是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由於它完全不符合合同生效要件,從實質講可歸於無效合同的範疇,但不是絕對無效的合同,而是一種相對無效是可以修正的合同,在權利人沒有采取補救措施前合同不能生效或權利人拒絕採取補救措施後合同歸於無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認定和種類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訂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由此可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即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犯者簽定的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不相適應的非純獲利益的合同,因為行為人缺乏締約能力,在其法定代理人未追認前,屬於效力待定合同。

(2)、無權代理簽定的合同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此類合同因為行為人沒有代訂合同的資格,在被代理人未追認前處於效力待定狀態。

(3)、無處分權人簽定的合同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未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即缺乏處分權人簽定的合同在經權利人追認前或本人取得處分權前,為效力待定合同。認定效力待定合同要把握其構成要件:一是合同有成立效力,但無效果效力;二是合同存在缺陷但可以修正。

三、效力待定合同的補救和處理

效力待定合同雖然從實質上講是一種無效合同,但此種合同存在的瑕疵是可以修正的,許多情況下並不損害權利人和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權利人和相對人也追求合同有效的法律效果,基於維護交易秩序和保護相對人利益考慮,民法典將此類合同定只要採取補救措施即對合同瑕疵進行修正合同就發生法律效力。實踐中該類合同可能導致兩種結果:一是沒有采取補救措施,合同無效。二是進行修正,合同有效。

主要有以下幾種補救措施:

(1)限制行為能力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合同有效,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2)無權代理合同,經被代理人追認,合同有效。

(3)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合同有效。由此可見,效力待定合同的補救措施包括兩種:一是第三人即權利人行使追認權;二是無處分權人取得處分權。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主體,是不具有簽署合同的權利的,故此為了使得自己的權益得到保障,在生活之中,應該避免與此種沒有主體資格的人簽署合同。若是簽署合同的主體有民事能力,但是卻沒有處分權,此後若是合同不能履行的,那麼簽署合同的主體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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