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效力種類都有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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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效力種類有哪些

合同的效力種類都有幾種

(一)、有效合同

所謂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成立並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

從目前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都沒有對合同有效規定統一的條件。但是我們從現有法律的一些規定還是可以歸納出作為一個有效合同所應具有共同特徵。根據《民法通則》第55條對“民事法律行為”所規定的條件來看,主要應具有以下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二)、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是相對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共利益,因此被確認無效。”並由此而推斷其主要特徵有:

1、違法性;

2、無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

3、無效合同自始無效;

4、無效合同自然無效,無須當事人主張而可由法院或仲裁機構主動審查。並指出了無效合同由於沒有法律約束力,因此應不屬於合同的範疇。另外有的學者認為“無效合同是指不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補救,對當事人自始即不應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應由國家予以取締的合同。”

並據此認為其存在以下三個特徵或要件:

1、不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補救。

2、對當事人自始不應發生法律效力。

3、國家予以取締。

(三)、待定合同

所謂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發生效力與否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或追認才能生效。主要包括三種情況:

一是無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必須經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認才能生效;

二是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本人追認,才能對本人產生法律拘束力;

三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未經權利人追認,合同無效。

(四)、可撤銷合同

可撤銷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由於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是出於重大誤解從而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規定可予以撤銷的合同。一般認為,可撤銷合同的主要原因是:

1、締約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這其中包括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合同法》第54條對此作出了比較詳細的規定。

2、合同是否撤銷必須由享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提出主張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才能予以撤銷,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一般是不能依職權主動來予以撤銷的。這一點似乎更有強調的必要。

3、合同在撤銷前應為有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追認的方式

追認的表示應向特定的第三人或行為人作出,因而,對第三人或行為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同意表示,不能視為追認。就具體方式而言,追認可以採用明示方式亦可採用默示方式。

一般説來,被代理人應以明示的方式予以追認,如通過語言、文字或其他方法直接進行意思表示,只要能清楚表明被代理人的意思即可,但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追認也可以用默示方式。默示分為作為(特定行為)和不作為(默示),追認在運用默示方式時應當以積極的、肯定的行為,即可以通過本人“作為”推定其真實意思,如被代理人不返還行為人已取得的財產,或者行為人未經被代理人授權而出售被代理人的財產而事後被代理人卻接受了所得款。原則上,沉默不能視為追認,但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情形除外,如我國《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中規定為“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即是沉默而為的追認。

從合同的效力上進行劃分,可以將合同分為四種,包括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與可撤銷合同。其中屬於效力待定合同的,需要權利人進行追認或者事後認可,否則的話合同不會發生法律效力。若是權利人拒絕追認或者通過默示行為表示不追認的話,那該合同最終就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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