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中合同的種類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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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詐騙罪中合同的種類是什麼?

合同詐騙罪中合同的種類是什麼?

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種類,主要是指經濟合同。並不能認為凡是利用、合同(如行政合同、贈與合同、勞務合同等)進行詐騙的都構成合同詐騙罪。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之“合同”,其標準應當根據合同詐騙罪侵害的客體性質並結合立法目的加以界定。合同詐騙罪規定於《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之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中。

這種犯罪不僅侵犯他人財產所有權,而且侵犯國家合同管理制度,破壞了社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因而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必須存在於合同詐騙罪所保護的客體範圍內,能夠體現一定的市場秩序,否則便與《刑法》的立法宗旨不符。應當結合該合同的具體情況,考察其行為是否符合擾亂市場秩序的特徵,否則就不能定合同詐騙。例如,行為人利用偽造的遺贈扶養協議向繼承人騙取被繼承人的遺產的就不屬於合同詐騙罪。

二、本罪的詐騙行為表現為下列五種形式:

(1)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這裏所稱的票據,主要指能作為擔保憑證的金融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謂其他產權證明,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能證明動產、不動產的各種有效證明文件。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這裏所説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過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種方法以外,以經濟合同為手段、以騙取合同約定的由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擔保財物為目的的一切手段。

合同詐騙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是比較常見的,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和認定,應當由司法機關進行合法的調查取證而定,不同程度的詐騙行為所量刑的情況也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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