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合同的法條有什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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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合同的法條有什麼要求

附條件合同的法條有什麼要求

1、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過去的、已經發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否則是毫無意義的。

2、條件是不確定的事實。也就是説,條件在將來是否發生,當事人是不能肯定的。如果在合同成立時,當事人已經知道作為條件的事實必然發生,則實際上當事人只要在合同中附期限,而不必在合同中附條件。如果作為合同所附的條件是根本不可能發生的(例如甲向乙表示“如果地球停止轉動,則借錢給你”),則視為當事人根本不希望訂立合同。如果當事人將不可能發生的事實作為合同失效的條件,視為根本未附條件。

3、條件是由當事人議定的而不是法定的。作為條件的事實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而不是法律規定的。如果合同中附有法定條件視為未附條件。

4、條件必須合法。以違法或違背道德的事實作為合同的條件,稱為不法條件。在合同附有不法條件的情況下,應當考慮在宣告不法條件無效後,合同是否已經在內容上合法且可以獨立存在。不符合這兩個條件,應當宣告整個合同無效。

5、條件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如甲向乙表示,“若將此屋買給丙,則租給你”,在這裏,賣屋的條件和出租的內容是互相矛盾的,甲只有是屋的所有人時,才有權出租房子。對於以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的事實作為合同條件的,應認為合同未成立。

附條件合同的構成要件

附條件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並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是否生效的合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所謂條件,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作為決定合同的效力的附款。包括:

1、條件是合同的附款

條件是合同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自由協定的,但對合同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2、條件是決定合同效力的附款

合同成立時並不當然的具有效力,當條件成就時,合同生效;條件不成就,合同不生效。

3、條件是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為內容的附款

附條件合同中的條件跟合同中條件是一樣的,同樣具有法律效益。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其次條件是不確定的事實但是前提是附條件的所有條約必須是合法的,如果不合法同樣是不具有法律效果的。有能用到的,大家可以參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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