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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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的類型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訂立的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況不相適應的合同。
比如説,11週歲的小孩,花了3000元買了個電腦,這種購買行為明顯與11週歲孩子的認知能力不否,如果該買賣合同想生效,必須得到孩子監護人的同意,在孩子監護人同意之前,該合同就是效力待定的合同。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2.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七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法典》第十九條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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