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與私人簽訂合同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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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人與私人簽訂合同有效嗎?

私人與私人簽訂合同有效嗎?

私人與私人簽訂合同有效,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一個普通的合同,如果約定內容不違反法律、合同標的不為法律禁止或限制,合同內容是雙方或幾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簽訂合同自願,那麼,不需要履行特別的手續,合同即為有效,並受到法律保護。

合同一經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就發生了權利、義務關係;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未按合同履行義務,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擔違約責任。

二、簽訂合同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1、平等原則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對等。

合同當事人必須就合同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2、自願原則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自願原則是貫徹合同活動的全過程的,包括:

(1)訂不訂立合同自願,當事人依自己意願自主決定是否簽訂合同;

(2)與誰訂合同自願,在簽訂合同時,有權選擇對方當事人;

(3)合同內容由當事人在不違法的情況下自願約定;

(4)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協議變更有關內容;第五,雙方也可以協議解除合同;第六,可以約定違約責任,在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自願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

總之,只要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的規定,合同當事人有權自願決定。

當然,自願也不是絕對的,不是想怎樣就怎樣,當事人訂立合同、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3、公平原則

平原則要求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要公平合理,要大體上平衡,強調一方給付與對方給付之間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負擔和風險的合理分配。具體包括:

(1)在訂立合同時,要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得濫用權利,不得欺詐,不得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風險的合理分配;

(3)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違約責任。

4、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終止後的全過程中,都要誠實,講信用,相互協作。誠實信用原則具體包括:

(1)在訂立合同時,不得有欺詐或其他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

(2)在履行合同義務時,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及時通知、協助、提供必要的條件、防止損失擴大、保密等義務;

(3)合同終止後,當事人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5、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私人之間訂立的和合同只要並不是以侵害他人權益為目的,此時該協議自簽署後就就有司法效力,雙方的行為都會受到已經簽署協議的約束。對於個人而言,發現簽署協議之後,發現對方沒有履行義務的,就可以帶着該協議,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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