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投保方違約責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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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產保險投保方違約責任是什麼

財產保險投保方違約責任是什麼

(一)投保方不按財產保險合同約定的期限交付保險費問題。這種違約行為發生後,可能導致兩種法律後果,一是財產保險合同終止,二是交付保險費及利息。在保險人終止保險合同的情況下,投保人的責任表現為:補交保險合同終止前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這時支付的保險費和利息相當於違約金。由於保險合同終止後,投保人簽訂合同時的保險財產不受合同保護,所以,終止財產保險合同後所交納的保險費和利息又是一種具有懲罰性質的違約金。

(二)投保方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沒有采取積極措施以避免損失擴大,也沒有將事故發生的情況及時通知保險方,這種財產保險合同的違約行為所導致的直接後果是損失擴大。根據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之規定,投保方應就因其過錯而導致的損失擴大部分自行承擔責任。

保險方只承擔投保方採取積極措施後正常的財產損失賠償。要提醒投保人的是,如事故發生後,投保方無法進行有效施救,或因正常原因、或意志以外因素導致施救措施採取不及時,造成了投保方損失時,保險方仍應對該損失承擔全額賠償責任。

二、財產保險的賠償責任範圍

根據保險法和保險合同等規定,保險方應當承擔賠償損失責任的範圍主要包括:

一是保險事故或約定事故所造成的合同標的的實際損失或者由此引起的其他責任;

二是投保方為減少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而採取措施所支付的有關費用,包括施救費用、保護整理費用,以及為確定保險責任範圍的損失而支付的,檢驗、鑑定、估價和出售等費用。

保險方收到投保方要求賠償的書面請求之後,經審查認為屬於保險責任範圍,而應予以賠付的,應依法律規定和保險合同約定,向投保方一次性支付保險賠償金;逾期支付或分期支付的,應當按法律規定和保險合同約定,向投保方支付逾期付款滯納金,或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要是財產保險投保方在實際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存在違約行為的話,那麼就需要對保險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至於財產保險投保方違約責任是怎樣的,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解答。要是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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