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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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事由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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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事由有哪些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7)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9)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10)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11)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13)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4)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5)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6)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7)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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