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離婚訴訟後 - 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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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離婚訴訟後 再起訴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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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訴後再起訴訴訟時效

第一種觀點認為,當事人撤訴後再行起訴的,訴訟時效不應中斷,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其理由有三:
第一,訴訟時效的主要作用是促使當事人及時行使權利,同時也是對怠於行使權利者的懲罰。原告起訴後又撤訴的,原告所主張的權利並未得到實現,對於這種原告對其權利行使的怠慢情形,法律並無再行保護之必要;
第二,撤訴就是對起訴的完全否定,包括對起訴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後果的否定;
第三,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可見,我國民事訴訟法也禁止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對當事人撤訴後再行起訴的,法院可以原告濫用訴訟權利為由駁回其訴訟請求。
第二種觀點認為,當事人撤訴後再行起訴的,訴訟時效應從撤訴時起重新計算。其理由是,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起訴是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之一,起訴後撤訴是否導致訴訟時效的中斷,對此我國法律並無明確規定。從保護當事人合法權利的角度出發,該觀點認為起訴中斷訴訟時效的法律後果不受撤訴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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