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書拒籤會有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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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書拒籤會有什麼責任

現今社會,隨着汽車的普及,交通事故也隨之頻發。那在發生交通意外後,如果雙方對於賠償以及責任認定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就會選擇報警,交警到達現場後會對事故責任進行現場鑑定並且做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大多數人會聽從交警的責任認定,但仍有部分人不願意接受認定,於是就會拒絕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上簽字。那麼,交通事故責任書拒籤會有什麼責任呢?下面就由本站為大家詳細講解交通事故責任書拒籤的相關問題。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技術文書,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責任,為依照交通法規和其它規定對肇事者作出正確恰當的處分,同時也為以後事故損害賠償處理打下基礎,提供依據;對教育廣大交通參與者從中吸取有益的教訓,為研究交通事故發生的規律,制訂有效的安全防範措施也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1)全部責任和無責任。完全由當事人中一方違章造成的事故,由違章者負全部責任,而與事故無直接因果關係的另一方無責任。

(2)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主要因一方違章,另一方或第三方也有違章行為造成的事故,主要違章者要負主要責任,另一方或第三方負次要責任。

(3)同等責任。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當事人均有違章行為,情節相當,各方負同等責任。

製作原則

1、程序合法

2、事實清楚

3、證據確實充分

4、適用法律正確

5、責任劃分公正作出期限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個工作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後十個工作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並送達受害一方當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

包含內容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複核、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複核申請當事人如果對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可以自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其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複核申請後5日內,就會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公安交管部門受理複核申請的,如果認為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作出複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對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重新調查、認定;如果認為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認定公正、調查程序合法的,就會維持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內容。向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複核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以一次為限。

我國《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後,將事故責任書交付當事人:

(一)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交通警察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二)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三)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四)當事人不同意交通警察調解的。有前款規定情形一或者調解未達成協議及調解生效後當事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由此可知,對於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責任書上簽名的,交警部門是不適用調解,但是,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運用法律來維護各自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交通事故責任書是對交通事故具體情況的確定,在交通事故責任書上簽字代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在交通事故責任書上拒籤並沒有什麼實際影響,交通事故責任書的生效並不依賴於當事人的簽字與否,如果你方是事故受害方,交警部門並不會因為你的拒籤而限制車輛放行。只要車輛完成事故取證調查,就可以辦理提車手續。由此可見,以上就是本站為您提供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相關知識,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想了解其他法律知識,可以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來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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