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賭博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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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賭博行政處罰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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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賭博行政處罰標準是什麼呢?

聚眾賭博可能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或刑法,會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
  法律規定:
  一、《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聚眾賭博行政處罰標準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二、《最高院、最高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3號
  第一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三、《刑法》第三百零二條【賭博罪;開設賭場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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