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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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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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個同事被處罰了,諮詢下行政處罰政府採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七條和《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決定對你公司處以採購金額千分之五的罰款(即12,589.03元),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2年內禁止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你公司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本行政處罰決定書所附《廣東省省級非税收入繳款通知書(行政處罰)》所載內容,到有關銀行繳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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