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行政處罰通知書下發之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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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行政處罰通知書下發之後怎麼辦?

近些年來社會不斷髮展,人們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基本上每家一輛車,但同時人民的經濟得到了改善,經常會有聚餐之類的“酒局”活動。因此交通事故時有發生,那麼交通事故的處罰標準又是什麼呢?交通事故行政處罰通知書什麼時候發,發了之後又該怎麼辦呢?

一、交通事故行政處罰通知書什麼時候發,發了之後又該怎麼辦呢?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2、收到交通事故處理通知書後先與交警部門聯繫核實情況,如屬實,應認真對待,按通知要求到交警部門接受調查處理。

1、檢驗、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鑑定週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鑑定外,不得使用。檢驗、鑑定完成後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對棄車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十日後仍不領取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3、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4、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並於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口頭通知的應當記入調解記錄。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一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5、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檢驗、鑑定人員需要回避的,由本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需要回避的,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

二、交通事故的處罰標準又是什麼

第二十三條 造成交通事故構成交通肇事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需要對機動車駕駛員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四條 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對其違章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符合下列第一、二項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符合下列第三、四項的,處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罰款;符合下列第五、六項的,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詳細內容見延伸閲讀。

綜上所述,有關“交通事故行政處罰通知書什麼時候發,發了之後又該怎麼辦”的問題已為您進行詳細解答。一般的交通事故處罰通知書會在15個工作日左右下發給當事人,當接到通知書時不要慌張,首先要判斷處罰情況是否合理,如有疑問儘快根據聯繫方式與民警聯繫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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