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由什麼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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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安管理處罰由什麼決定?

治安管理處罰由什麼決定?

1、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的政府或者是説公安機關決定,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一條:“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2、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警告是一種精神罰,警告的處罰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也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罰款是給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處以支付一定金錢義務的處罰,一般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但是對於500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行政拘留是短期內剝奪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身自由的一種處罰,分為5日以下、5日以上10日以下、10日以上15日以下三個檔次,拘留處罰只能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是剝奪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已經取得的行政許可證,其處罰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

二、治安管理處罰的基本原則

1.行為與處罰法定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三條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這就是行為與處罰法定原則的實質,涉及治安管理處罰,它是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治安管理處罰應當由法律明文規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不能認定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並不能適用治安管理處罰。

2.處罰與違法行為相當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也規定:“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這就是處罰與違法行為相當原則的核心,它是指治安管理處罰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這體現了法制的統一性、嚴肅性和公平性。

3.公開、公正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堅持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公開、公正原則。

公開是指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依據和被處罰當事人享有的權利應公佈於眾。行政案件的辦理公開本身並不能直接實現實體權利與義務的公正,是用以公正的保障。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沒有偏私”。在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過程中,首先,應當平等地對待各方當事人,不以當事人的身份為實施處罰輕重的標準;其次,所給予的治安管理處罰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達到公正的實施治安管理處罰,就要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

4.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規定:“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所以,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是指認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實施治安管理處罰,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5.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這一原則的基本精神是指堅持處罰不是目的,而是一種手段,教育也是一種手段,通過處罰和教育,使其不再危害社會,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的發生。

治安處罰也是具有強制性的,被罰者是不能與作出此類處罰的職員“討價還價”的,只能説若是對處罰不服,可以在執行治安處罰期間,向相關部門提出異議請求,此類請求提出的時候,需要拿出證明自己不應該受罰,或者是説不應該受到目前的處罰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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