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警察怎麼抓人?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6W

一、行政拘留警察怎麼抓人?

行政拘留警察怎麼抓人?

1、公安機關執行拘留必須出示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拘留證(持證);

2、執行拘留的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3、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4、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5、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6、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二、拘留的期限

(一)拘留期限的計算方法

拘留的時間=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時間 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時間。

(二)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時間

1、公安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2、案情重大複雜的,可以延長1至4日;

3、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到30日。檢察院必須在7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一百六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公安機關在執行行政拘留的時候,應當出示執法證和相關的批捕文件,當事人有權檢查公安機關出具的相關證件及文件。在確認無誤後,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做好調查取證工作。另外,當事人還應當向公安機關坦白個人的犯罪情況,爭取在法院判決時,能夠寬大處理,避免因不配合調查而從重處罰。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