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行政複議時效是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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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動產行政複議時效是多長時間?

不動產行政複議時效是多長時間?

不動產行政複議時效一般六十日。

(1)一般情況下,申請複議的法定期限為申請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法》第9條第一款對此作了明確規定。原來的法律、法規規定複議申請期限不滿60日的,一律按照本法規定,即複議申請期限為申請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

(2)原來法律、法規規定超過60日的,按照原來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此,《行政複議法》第9條第一款也作了相應規定,即“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這是指除《行政複議法》以外的法律所規定的申清期限。例如,《專利法》規定,申請專利人對專利局駁回申請決定不服的,其複議申請期限為3個月,則該案複議申請期限仍為3個月。

(3)《行政複議法》第9條第二款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這裏的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預測、不可避免也不能克服的客觀事實,如地震、戰爭等;其他正當理由指不是由個人故意造成,憑主觀努力也難以克服的事實,如生病、因正當理由較長時間離開固定住所等。發生了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待這些障礙消除之後,複議期限不足60日的應補足60日;超過60日的,超過的日數是上述障礙存在的天數。

二、發起行政複議的事項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因此一個行政複議的案件作出了最終的裁決之後,不管它是屬於不動產的相關糾紛,還是其他的糾紛,只要是這個案件的裁決,侵害到了當事人的相關合法權益,那麼他想要發起行政複議,就必須在60天之內去發起行政複議,而且他必須是要找到相應的證據,證明之前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存在着紕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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