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提出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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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提出行政複議

在對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時,此時可以向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進行行政複議。自然啟動行政複議程序需要書寫的行政複議申請書,而我國對行政複議的機關和具體行政複議的期限也是有嚴格要求的。一般超過規定期限申請行政複議的,此時不會再受理案件,不過此時沒有超過行政訴訟期限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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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在什麼情況下撤銷


根據有關規定,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

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適用依據錯誤的;

違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也明確規定,未依照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覆、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應當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首先,小編告訴大家的是,相關的部門在受理這個行政複議之後的60天之內會公佈這個行政複議決定書,其次就是如果存在着一些特殊的情況話,那麼行政複議決定書可以延遲30天再進行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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