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法中止強制執行的情形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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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強制法中止強制執行的情形有什麼?

行政強制法中止強制執行的情形有什麼?

應當中止行政強制執行的情形有: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以及行政機構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的情形有以下幾方面: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六)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七)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八)執行的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九)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十)仲裁裁決的被申請執行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並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二、法院強制執行怎麼申請?

1、申請: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2、法院受理: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3、申請複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 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 法院執行。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

5、採取強制措施。

被執行當事人去世的,可以中止強制執行,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有五個步驟,首先提出申請,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時,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的申請;其次法院受理,法院審查後會決定是否受理。第三申請複議,當事人對於裁決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第四,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最後採取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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