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訴訟的時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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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一些很少接觸到法律的人來説,大多數的人對於法律瞭解的並不多。平時我們在電視上經常會聽到關於行政賠償訴訟的詞,那麼對於這裏面的內容我們有理解多少呢?就拿時間問題來説吧,行政賠償訴訟的時效是多久?可能很多人都不瞭解,下面就讓本站的小編來給大家介紹一下吧。

行政賠償訴訟的時效是多久?

一、視為告知訴權及起訴期限的: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13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行政賠償請求後,被請求機關如果出現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行政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這兩種情況時,請求人可以在遞交賠償申請書後的期間(二個月)屆滿後的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同時以上兩種情況推定請求人清楚相關的訴訟時效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時,未告知賠償請求人的訴權或者起訴期限,致使賠償請求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其起訴期限從賠償請求人實際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時計算,但逾期的期間自賠償請求人收到賠償決定之日起不得超過一年。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包括未及時履行以及決定不予賠償)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未告知賠償請求人訴權或起訴期限,致使賠償請求人逾期(期限為三個月)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請求人的起訴期限從其實際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時計算,但逾期的期間自賠償請求人收到賠償決定之日起不得超過1年。

二、直接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的時效:

直接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的時效為自行政事實行為作出之日起的三個月。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行訴訟法第39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賠償請求人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了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三)、(四)、(五)項和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的非具體行政行為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並造成損失,賠償義務機關拒不確認致害行為違法。

通過上面的講解我們都知道行政賠償訴訟的時效分好多種,也不僅僅是以上的幾點,一般來説,行政訴訟的時效是三個月。但是也會有不同的狀況發生。所以我們在遇到類似的情況我們一定要詢問相關的律師為我們進行詳細的講解,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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