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行政案件迴避期限幾日內做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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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行政案件迴避期限幾日內做出決定?

一、法院對行政案件迴避期限幾日內做出決定?

1、當事人申請回避,應當説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2、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3、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

4、申請人對駁回.迴避申請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對申請人的複議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通知複議申請人。

二、行政訴訟中哪些情況可以申請回避?

1、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

2、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應當申請回避。

(前兩點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3、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4、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三、行政訴訟申請回避的流程是什麼?

(1)申請。當事人在行政程序進行過程中,如發現負責案件處理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有法定迴避的情形時,應當在程序終結之前向有權限處理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要求該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迴避處理案件。

(2)審查。有權限的行政機關在接到當事人的迴避申請後,應當儘快給予審查。

(3)決定。經審查後,有權限的行政機關認為迴避申請理由不成立的,應當決定駁回申請。對於駁回申請的決定,當事人有權申請複核一次。

綜合上面所説的,行政案件如果遇到審判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那麼當事人是可以申請回避,法院也會從申請之日起三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多方面的收集相關的證明材料,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訴求可以獲得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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