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部門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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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部門是什麼

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部門是什麼?

包括海關、公安部門、税務,及縣級以上政府機構,這些部門如果對違法個人或者企業做出行政處罰,對方不履行的,可以採取強制執行手段,涉及罰款的可以採取凍結,查封財產方式。

一些法律、法規規定由行政機關自己執行。而且行政機關的行政強制執行權是有限的,除了加處罰款的強制執行權外,處理查封扣押物品、凍結劃撥款項等其他強制執行權必須要有法律規定。根據目前法律的規定,只有公安、海關、税務三個行政部門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強制執行權。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強制執行。

二、超過強制執行時效可以再次訴訟嗎

超過申請強制執行的時效後,不能申請強制執行的,當事人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是不會受理的。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法律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部門是公安局,海關,税務部門,超過法律上規定的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之後,是不可以再申請上訴的。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時,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於已經下達判決書,產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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