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離婚起訴書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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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標準的離婚起訴書,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首先,是文書抬頭,也就是“民事起訴狀”五個字。
接下來,是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證號碼、住址以及聯繫方式等。
原被告雙方的基本信息寫完後,接下來要寫明訴訟請求,一般來説主要包括幾點:1.請求判決離婚;2.撫養權的歸屬和撫養費的給付;3.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4.離婚可能涉及的其他事宜。
然後,是事實和理由,需要寫明雙方於何時相識,於何時何地結婚,有無子女,子女的性別、年齡情況,請求判決離婚的主要原因,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以及如何分割的意見等。
最後,要寫明起訴至哪個法院,在具狀人處簽名捺印,並寫明起訴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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