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8级工伤理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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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8级工伤理赔标准
上海九级工伤理赔标准
1、医疗费   医疗费=诊疗金额 药品金额 住院服务金额   康复性治疗费=医疗费=诊疗金额 药品金额 住院服务金额   条件: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   享受康复性治疗费待遇的条件: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三款、《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六款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人数×天数×70%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四款。   3、交通食宿费   交通食宿费=交通费 住宿费 伙食费=职工因公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 职工因公出差住宿费标准×天数 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   享受条件: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四款。   4、辅助器具费   辅助器具费=配置标准×器具数量   条件:由工伤医疗机构提出建议,经劳动能力签定委员会确认需要辅助器具。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北京市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办法》第38条   5、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费   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   支付方式:按月支付。   支付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可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即最长也不超过24个月。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一、二款。   停工留薪期内的陪护费,需要支付,但尚无明文规定按什么标准进行计算。   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处理: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   6、生活护理费   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情况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⑵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况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⑶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况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7、伤残补助金   伤残补助金=本人月工资×月数   一级:24个月 ;二级:22个月 ;三级:20个月 ;四级:18个月 ;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 ;七级:12个月 ;八级:10个月 ;九级:8个月 ;十级:6个月。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4条、第35条。   8、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本人月工资×百分数   本人月工资:实务中一般按定残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无明文规定)   一级至四级:一级:90% ;二级:85% ;三级:80% ;四级:75% 。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条件:从评残后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之前。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基金补足差额。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五级至六级:五级:70% ;六级:60% 。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补足差额。   条件:难以安排适当工作。如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适当工作,则发放正常工资。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一款。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北京市两项合并计算)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基数×月数   赔偿基数为: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级至四级不享受。因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要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工岗位,享受伤残津贴,所以就不存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北京市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办法》第36条。   五级至六级:五级30个月、6级25个月。   条件之一:①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②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③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二款、《北京市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办法》第36条。   七级至十级: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条件之一: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②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③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④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北京市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办法》第36条。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含5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5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依据:《北京市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办法》第36条。   10、旧伤复发待遇   享受上述1、2、3、4、5的待遇。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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