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清算向稅務局申報的程序及要注意的事項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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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進入破產程序的企業來說,瞭解破產清算向稅務局申報的程序及相關注意事項就顯得尤爲重要,只有懂得相關知識,做出按時申報,才能保障債權人合法利益,同時保障國家稅收權益。那麼,企業破產清算向稅務局申報的程序是什麼,我們需要注意的事項又有哪些呢?本站小編就下文爲您解答。

企業破產清算向稅務局申報的程序及要注意的事項是怎樣的?

一、企業破產清算向稅務局申報的程序

當企業發生破產情形時,應主動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且申報時間限定在清算之前,之後再由稅務機關根據企業的稅收債權情況,向法院申報債權。必須經過申報,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二、需要注意的事項

稅收債權的申報和確認

1、關於稅款範圍,實踐中,破產企業欠稅的涉及範圍往往較爲廣泛,有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契稅、企業所得稅等等。

需要討論的,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以及防洪保安基金等各類基金(以下統稱附加和基金),是否屬稅款組成部分?是否應納入稅收債權一併申報?

意見是:《破產法》第八十二、一百一十三條提及稅收債權時,都只指明“債務人所欠稅款”、“破產人所欠稅款”。附加和基金,是國家責成稅務機關征收的有特定用途的費用,在破產時將其納入稅款範圍,缺乏相應法律依據。因此。具體處理時可以將所欠附加和基金作爲普通破產債權,單獨歸類申報、審查和確認,與所欠稅款分別在債權表中列示。

《破產法》第八十二條

下列各類債權的債權人蔘加討論重整計劃草案的債權人會議,依照下列債權分類,分組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一)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二)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三)債務人所欠稅款;(四)普通債權。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決定在普通債權組中設小額債權組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

對於稅收滯納金及稅收的罰款,是否屬破產債權?是否可以納。入稅款一併申報?也是值得討論的問題。按照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1條的規定精神,破產企業所欠稅收滯納金、罰款等,爲除斥債權,不屬破產債權。

《破產法》中未出現“除斥債權”這個概念,所以現在將稅收滯納金、罰款列爲除斥債權不予確認,缺乏法律依據;但是,如果說稅收滯納金、罰款屬稅款範疇。也缺乏法律依據。因此,筆者認爲,實際操作時應按以下原則處理:將稅收滯納金、罰款作普通破產債權處理;將稅收滯納金、罰款單獨申報、審查和確認,或者與所欠附加和基金合併申報、審查和確認。

2、稅收債權的申報、審查和確認。

對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的稅收債權。實踐中可採取例外原則,即允許稅收債權申報部門檢查破產企業會計賬務,列出欠稅清單。爾後由管理人委派對稅收有專長的人員對清單進行審查複覈,覈對無誤後。再透過編制《債權申報對賬單》確認雙方共認的欠稅及欠費餘額。

編制上述對賬單時應注意:凡調增企業(債務方)餘額的,應在右列債務方“覈對調增數”中的“其中”下行及以下分條列出。也可以用欠稅清單作爲附件,在“其中”項目列示彙總數:上方“債權入”欄填寫國稅、地稅機關名稱,下方“債權性質”欄,申報欠稅的,寫“稅款”:申報附加和基金或者稅收滯納金、罰款的,則寫“普通破產債權”。因此,所欠稅款與所欠附加和基金或者稅收滯納金、罰款應分別填單申報。

企業破產清算,第一件事就是按時履行納稅申報和繳稅義務,如若不及時申報,則會受到一定處罰或者帶來諸多麻煩,上述內容即爲關於企業破產清算向稅務局申報的程序和相關注意事項。希望本文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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