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行爲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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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的特點有哪些?相信這是很多人都不太瞭解的話題。廣義上的票據包括各種有價證券和憑證,如股票、國庫券、企業債券、發票、提單等;狹義上的票據則僅指《票據法》上規定的票據。

票據行爲的特徵

網友提問:

票據行爲的特徵有哪些?

律師解答:

票據行爲則是一種商事法律行爲,與一般的法律行爲特徵相比,還具有自身的特點。票據行爲與一般的法律行爲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1)要式性。要式性是指票據行爲是一種嚴格的書面行爲,應當依據票據法的規定,在票據上記載法定事項,票據行爲人必須在票據上籤章,其票據行爲才能產生法律效力。票據行爲的要式性有利於票據的安全流通。

(2)文義性。文義性是指票據行爲的內容均依票據上所載的文義而定。這是票據要式性的具體表現。票據文義直接決定票據的權利和票據義務的範圍和最高限度。我國票據法第8條規定: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3)無因性。無因性是指票據行爲只要具備法定形式要件,便產生法律效力,即使其基礎關係(又稱實質關係)因有缺陷而無效,票據行爲的效力仍不受影響。如甲簽發匯票給乙,簽發票據的原因是甲購買了乙的商品。之後,甲發現乙提供的商品有質量問題,但這並不能免除甲對乙的票據責任,至於甲乙間的商品質量糾紛只能另行解決。

(4)獨立性。獨立性是指在同一票據上所作的各種票據行爲互不影響,各自獨立發生其法律效力。如無行爲能力人的出票行爲無效,但有行爲能力人已在票據上背書、承兌,則背書、承兌有效;被保證的債務無效,保證人的保證行爲只要要式具備便有效;票據本身或票據上的簽字是被僞造的,真正在票據上的簽名而完成的票據行爲有效。許多國家的票據法都確立了票據行爲的獨立原則,目的是爲了保證票據的流通和社會交易的安全。

(5)連帶性。連帶性是指同一票據上的各種票據行爲人均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由於票據行爲具有獨立性和無因性,這就使持票人的權利實現受到影響,因此票據法規定了連帶原則,以保護持票人的票據債權。我國《票據法》第68條規定,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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