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爲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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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爲具有以下特徵:

1、對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爲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爲行政對象,即它針對的是某一類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續性。首先,抽象行政行爲具有普遍的效力,它對某一類人或事具有約束力;其次,抽象行政行爲具有後及力,它不僅適用於當時的行爲或事件,而且適用於以後將要發生的同類行爲或事件。

3、準立法性。抽象行政行爲在性質上屬於行政行爲,但它具有普遍性、規範性和強制性的法律特徵,並須經過起草、徵求意見、審查、審議、透過、簽署、發佈等一系列程序。

4、不可訴性。抽象行政行爲不能成爲行政訴訟的直接對象。如果相對方對抽象行政行爲有異議,認爲它們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抽象行政行爲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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