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中止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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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中止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搶劫是針對人身和財產的嚴重暴力性犯罪。搶劫和其他所有刑事犯罪一樣都是有中止形態的。那麼,在認定搶劫罪的中止時需要考慮哪些要件?認定搶劫罪時需要注意哪些問題?下面是本站小編關於搶劫罪中止認定的有關內容。

搶劫罪的中止形態

我國現行 刑法典第24條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也是直接故意犯罪裏未完成犯罪的一種形態。犯罪中止形態同犯罪未遂形態一樣,只可能發生在基本構成的搶劫罪裏,而不會發生在加重構成的搶劫罪裏。

我國刑法中的犯罪中止有兩種形式,

一種是自動放棄犯罪而成立的犯罪中止,另一種是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而成立的犯罪中止。結合基本構成的搶劫罪的特點來分析,在單個人犯搶劫罪的情況下,只可能有自動放棄犯罪的犯罪中止,而不可能有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

搶劫罪裏自動放棄犯罪的犯罪中止形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和特點:

第一,時間性。即必須在犯罪過程中放棄搶劫犯罪。

這個犯罪過程上限從行爲人進行犯罪預備行爲開始,下限到行爲人完成犯罪即達到既遂前爲止。這樣,就把不應罰的犯意形成時期和完成犯罪的既遂形態排除在外,剩下的只是搶劫罪的預備階段和實行階段。

據此應當注意,不能把行爲人搶劫既遂後自動恢復原狀和賠償損失的情況當成搶劫罪的犯罪中止,因爲既遂已標誌着犯罪之完成(在犯罪構成之完備包含犯罪結果的搶劫罪之情況下,既遂即犯罪之完成標誌着犯罪結果已發生);而搶劫罪的犯罪中止,則要求行爲在犯罪結果發生之前,行爲人又自動採取措施,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如殺人犯已將毒投下,後又自動採取措施而使被害人沒有中毒或中毒後被救未死,即爲實行終了的故意殺人罪的犯罪中止。但搶劫罪在着手以後,只可能有未實行終了的犯罪中止,而不能有實行終了的犯罪中止。這是由搶劫罪的構成特點所決定的。搶劫罪完整的實行行爲包括侵犯人身的的行爲內容和得財的行爲內容,只有行爲人自認爲已將侵犯人身和得財的行爲都實施完畢,才能視爲行爲實行終了。而在得財行爲也實施完畢的情況下,要麼是實際上得到了財物而構成搶劫既遂,要麼是實際上未能得到財物而構成搶劫罪的未遂,即二者必居其一,

搶劫罪的發展此時必須已經停止下來,不再容許 有犯罪中止形態存在的餘地。

第二,自動性。即必須自動放棄搶劫犯罪的繼續進行。

自動放棄搶劫犯罪,是指行爲人出於自己的意志,而放棄了自認爲本可繼續下去的搶劫犯罪活動。即其放棄犯罪非不能爲也,實不願爲也。自動性是一切犯罪的中止最本質的特徵,當然也是搶劫罪的犯罪中止最本質的特徵。而搶劫罪的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它們放棄犯罪即未完成犯罪是由於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的,是犯罪的被迫放棄狀態,已放棄的犯罪不可能再出現未完成犯罪的犯罪中止形態。

搶劫罪的犯罪中止既可能發生在預備階段即着手實施搶劫罪的實行行爲之前,如行爲人在準備搶劫工具或者爲搶劫罪的實施製造其他便利條件的過程中,由於受到他人勸告或自行悔悟,遂放棄了搶劫犯罪的繼續進行;

搶劫罪的犯罪中止也可能發生在着手實行搶劫但未實施終了的階段,如行爲人已開始實施侵犯被害人人身的行爲或進而在實施取財行爲,由於被害人或他人的勸告而打消了搶劫的念頭,放棄了搶劫的繼續實施,從而沒有發生非法佔有他人的財物的結果。

可見,搶劫罪的犯罪中止形態可以分別與搶劫罪的犯罪預備形態或犯罪未遂形態處於同一時間範圍,這就要防止把搶劫罪已達預備形態或未遂形態後行爲人的悔罪表現誤作搶劫罪的犯罪中止,因爲預備和未遂都是已經停止下來的形態,已經停止的形態下不可能再有犯罪的中止,犯罪中止是犯罪發展中即犯罪運動中因行爲人自動放棄犯罪而使犯罪停止下來的形態,搶劫罪的犯罪中止不能與搶劫罪的預備形態或未遂形態並存。

應當指出,從時間上看,一些犯罪可以有實行終了情況下的犯罪中止,即犯罪分子已將自以爲完成犯罪所必須的全部行爲實行完畢,但此後犯罪結果尚需一段時間才能發生,非不願爲也,實不能爲也。可見,在未完成搶劫犯罪的情況下,查明行爲人放棄犯罪是否具備自動性,這是正確認定搶劫罪的犯罪中止並使其與搶劫罪的犯罪預備和犯罪未遂區分開來的關鍵所在。

搶劫是嚴重的侵犯人身和財產的犯罪,對於搶劫罪的中止,法律規定了對應正犯額處罰原則,應當從輕或者減輕、免除處罰。法律這樣規定的目的就是在於鼓勵行爲人在犯罪的過程中積極地停止犯罪行爲或者有效的終止有關犯罪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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