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轉化犯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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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搶劫罪轉化犯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搶劫罪轉化犯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1、行爲人必須首先實施了盜竊、詐騙、搶奪行爲,這是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前提條件;

2、行爲人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這是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時間和手段條件;

3、行爲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目的是爲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這是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目的條件。

轉化型搶劫罪分兩類:第一類是攜帶凶器搶奪轉化而成的,第二類是犯盜竊、詐騙、搶奪罪後出於某種目的繼續實施特定行爲轉化而成的。在這二類轉化型搶劫罪中,第一類是基於前提行爲“攜帶凶器”而轉化,第二類是基於後續行爲“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而轉化,二者相對而言,“攜帶凶器”是靜態的、消極的,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是動態的、積極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爲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搶劫罪的特徵有哪些?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對財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財物,或者迫使其當場交出財物的行爲。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搶劫罪的轉化是必須要有先決的條件,並且要攜帶凶器而搶劫,或者是出於某種目的而實施的行爲,這樣的轉化才能算是有依據,如果只是單純的搶劫行爲,那麼是沒有轉化的可能性,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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