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窩藏罪辯護詞怎樣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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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毒窩藏罪辯護詞怎樣寫?

一、販毒窩藏罪辯護詞怎麼寫?

販毒窩藏罪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本人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的委託,並受鳴某某律師事務所的指派,擔任被告人劉某某涉嫌窩藏罪一案的辯護人。透過會見被告人、查閱案卷、進行必要的調查和認真聽取法庭調查之後,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構成窩藏罪,不表異議,但被告人王某某具有以下法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及酌定的從輕處罰情節:

1、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後,在公安機關尚未對其進行訊問或採取強制措施以前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當認定爲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7條第1款的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2、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情節輕微,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在被告人劉某某到被告人王某某家時,其飢寒交迫、狼狽不堪,當時,被告人王某某並不知道被告人劉某某將被害人捅死的事實,且被告人劉某某也未表示出準備逃跑的想法,只是告訴被告人王某某,自己又餓又累。在此情況下,被告人王某某主觀上沒有故意設計把人藏起來,或者出謀劃策具體安排唆使逃跑等其他典型的故意窩藏的情節,給被告人劉某某100元現金及衣服的行爲,純粹是基於親情而爲,並無犯罪動機和犯罪目的。因此,辯護人認爲,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情節輕微,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3、本案屬於親屬間的窩藏,被告人王某某的社會危害性小於社會上同類犯罪。

被告人王某某系被告人劉某某的表姐,二人屬於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在中國古代,有個刑事法律原則叫“親親得相首匿”,意思是說,三代以內的血親之間隱匿犯罪,可不受法律追究。該制度經過幾千年的時代相承,已成爲中華民族文明進步過程中的法律思想,當前很多國家仍在適用,該制度體現了人的親緣本性,有利於維護社會的穩定。當然,辯護人並非提倡這種親屬間的窩藏,而是想透過這個制度說明被告人王某某社會危害性較小,應有別於社會上的同類犯罪。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爲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情節較輕,悔罪表現好,不致再危害社會,建議人民法院對其免予刑事處罰或對其適用緩刑,給她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辯護人:呂某某

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一日

二、對窩藏罪在主觀上怎麼認定?

窩藏罪主觀上必須是出於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實施窩藏行爲,明知,是指認識到自己窩藏是犯罪的人。在開始實施窩藏行爲時明知是犯罪的人,或是在開始實施窩藏時,不明知是犯罪的人,但發現對方是犯罪的人後仍然繼續實施窩藏行爲的,構成本罪,過失不構成窩藏罪。區分窩藏的故意和過失的關鍵在於:

1、行爲人是否明確知道他人犯罪,如他人已明確告知行爲人自己犯了罪等等。

2、行爲人是否應知道他人犯罪,如從他人的言談舉止和向行爲人提出的種種要求中推斷出來。

3、窩藏行爲是否違背了行爲人的意志。

司法實踐中,認定行爲人是否犯窩藏罪,不能光看行爲人的口供,而應根據行爲人的行爲和案件的具體情況,結合其口供和其它相關證據,以綜合認定。如果行爲人確定不知道對方是犯罪人,或者受欺騙、矇蔽而爲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作虛假證明的,不能認定其是出於主觀的故意,也就不能認定窩藏犯罪,不能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販毒製毒是犯罪行爲,在一些地方,存在家庭製毒的情況。如果有人販毒被公安機關追捕,而家屬窩藏嫌疑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辯護律師在案件審查或者庭審階段,要提供一份辯護詞,主張被告沒有構成窩藏罪或者有從輕處罰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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