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詐騙如何認定是單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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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醫保詐騙行爲是否爲了單位的利益,是否由單位的決策機構決定。單位決策機構產生單位意志,指揮單位行爲的實施,單位成員在單位業務活動中依據決策機構的決定實施的行爲,應視爲單位行爲。
按照決策機構的決定,實施的行爲必須爲了單位的利益。單位犯罪中,犯罪後的違法所得通常歸單位所有,即因犯罪行爲所產生的非法收益,受益對象是本單位或者本單位的多數員工。
其次,行爲是否是以單位的名義。
行爲以單位的名義實施是認定單位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並非所有以單位名義實施的犯罪都是單位犯罪。打着單位的幌子,利用單位名義,爲個人謀取利益的不法行爲,不能認定爲單位犯罪。
再次,行爲是否在單位成員的職務活動範圍內,或者與單位的業務活動相關;
單位只對其在業務範圍內或與業務相關的活動範圍內的行爲負責。如果行爲與單位業務沒有任何關係,則不應讓單位承擔刑事責任。與單位的業務活動相關或者說與單位的人格相關,可視爲是單位的行爲。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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