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合同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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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簽訂、履行過程中,如果當事人透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設定陷阱等手段騙取對方財產,同時具有非法佔有對方財物的目的,那麼在達到規定的數額或者符合一定情節之後,就會被認定爲合同詐騙罪。之後就可以按照《刑法》中的量刑標準追究其刑事責任。

什麼是合同詐騙罪?

(一)合同詐騙罪的概念

合同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透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設定陷阱等手段騙取對方財產的行爲。或者是合同一方當事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從而與之簽訂或履行合同的行爲。

(二)哪些行爲涉嫌構成合同詐騙罪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規定,行爲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爲屬於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

(一)明知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擔保,採取下列欺騙手段與他人簽訂合同,騙取財物數額較大並造成較大損失的:

1.虛構主體;

2.冒用他人名義;

3.使用僞造、變造或者無效的單據、介紹信、印章或者其他證明檔案的;

4.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兌現的票據或者其他結算憑證作爲合同履行擔保的;

5.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擔保條件的抵押物、債權文書等作爲合同履行擔保的;

6.使用其他欺騙手段使對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簽訂後攜帶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逃跑的;

(三)揮霍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四)使用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五)隱匿合同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拒不返還的;

(六)合同簽訂後,以支付部分貨款,開始履行合同爲誘餌,騙取全部貨物後,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或者雙方另行約定的付款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其餘貨款的。

對於合同詐騙的行爲,也並非一律認定爲犯罪,此時要結合實際的犯罪數額或者情節,如果沒有達到規定的標準那自然不能認定構成合同詐騙罪。上文中也爲大家介紹了可能構成合同詐騙罪的一些情形,各位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可以以此爲參考小心謹慎一些,以免因爲對方的詐騙行爲給自身造成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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