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訴案件中批捕是由誰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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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訴案件中批捕是由誰決定的

一、在公訴案件中批捕是由誰決定的?

公訴案件中批捕是由檢察院決定的,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即: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包括了三方面的含義,一是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二是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三是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爲的證據已經查證屬實。

(2)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即使犯罪嫌疑人已具備前兩個條件,仍然要考慮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等方法,是否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可以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如果認爲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便沒有逮捕必要,不應逮捕。

二、逮捕後的程序是什麼?

檢察院批捕後,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3、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4、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5、人民檢察院認爲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6、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可見,公訴案件中在沒有人民檢察院批捕決定的情況下,公安機關是無權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但是在此之前,公安機關可以採取刑事拘留的措施。如果在批捕犯罪嫌疑人之後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那人民檢察院爲此事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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