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檢察院辦取保多久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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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中檢察院辦取保多久放人?

刑事案件中檢察院辦取保多久放人

檢察院同意取保候審到放人的時間沒有明確規定,一般不會超過1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二、取保候審的執行流程是怎麼規定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八十三條需要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應當製作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說明取保候審的理由、採取的保證方式以及應當遵守的規定,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取保候審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宣讀,由犯罪嫌疑人簽名、捺指印。

第八十四條 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對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時責令其提出保證人和交納保證金。對未成年人取保候審,應當優先適用保證人保證。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居住地的派出所執行。必要時,辦案部門可以協助執行。

採取保證人擔保形式的,應當同時送交有關法律文書、被取保候審人基本情況、保證人基本情況等材料。採取保證金擔保形式的,應當同時送交有關法律文書、被取保候審人基本情況和保證金交納情況等材料。

三、取保候審的期限最長是多久?

取保候審的期限最長是12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在人民檢察院同意取保候審的情況下,還要製作取保候審決定書,並且向犯罪嫌疑人宣讀,同時還要責令嫌疑人交保證金,等這些手續都操作完成以後,就可以依法執行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的執行是由公安機關負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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