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犯盜竊罪辯護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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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犯盜竊罪辯護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一,老年人犯盜竊罪辯護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一)被告人自動認罪、悔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庭審中,被告人自動認罪,且真誠悔罪,在公安機關能積極主動交待了自己參與的全部行爲,配合公安機關的偵辦,並保證不再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九條:“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的規定,辯護人認爲被告人的自動認罪行爲符合法律規定,建議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二)被告人積極退贓,沒有給受害人造成經濟損失,且取得受害人涼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23條規定,被告人案發後對被害人積極進行退賠,並認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爲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三)被告人已步入老年,且身患多項嚴重疾病,必須長期依靠藥物來維持健康和生命,稍有不慎,便會有生命危險,非常不適合監內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21條規定:對於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慮其犯罪的動機、目的、情節、後果以及悔罪表現等,並結合其人身危險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從寬處罰。辯護人懇請法庭在審理本案時既體現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人性化,又體現了我們國家“寬嚴相濟”的刑法原則。能本着以人爲本,司法人性化理念,量刑時能充分考慮被告人患多項疾病的事實,予以從輕處罰。

(四)被告人適用緩刑。

最高法院1996年的司法解釋規定,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爲人蔘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並結合行爲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刑法第72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因此建議對其適用緩刑。

老年人的犯罪的辯護需要一定的基礎,但是隻要符合有關條件都是可以進行的,但是最爲重要的還是需要自己按照既定的標準進行合理的規範,否則事情的處理就會存在不少的爭議,但是在有關的操作上需要自己依據實際進行分析,確保自己的核心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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