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退回補充偵查是否通知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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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退回補充偵查是否通知受害人?

刑事案件退回補充偵查是否通知受害人

刑事案件退回補充偵查一般不需要通知受害人,根據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爲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退回補充偵查會撤案嗎?

退回補充偵查不代表會撤案處理,刑事案件撤案的法定條件是: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刑事案件偵查證據符合哪些要求才能定罪?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綜上所述,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時,沒有通知受害人並不違法,作爲受害人來講受害人也可以委託律師做代理人,透過代理人瞭解案件的具體情況,一般審查起訴階段發現證據有問題或者存在漏罪等情形的,都有可能退回補充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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