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證據有哪些需要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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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證據有哪些需要收集

一、犯罪主體的認定及相關證據收集

本罪犯罪主體爲特殊主體,即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具體可以分爲五類:一是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二是在依法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三是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四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五是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其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因此,本罪主體身份證據主要有兩方面:一是證明相關組織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比如,有關人員爲上述第一類、第四類的,需收集相關公司和企業的營業執照、事業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主管部門對人民團體成立的批准檔案。二是證明相關人員從事公務。比如,第一類人員需收集任職檔案、幹部履歷表,其他需收集任命書或委派書、聘用協議、相關機關就其身份的說明等。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五類人員都需要收集戶籍資料等證明其自然身份的證據,特定主體還需要收集資格證等證明其特定身份的證據。

二、犯罪主觀方面的認定及相關證據收集

本罪主觀方面爲過失,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後果,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這裏的過失僅針對造成的危害結果即“重大損失”而言,並不排斥其對涉嫌犯罪行爲違反工作紀律和制度規章存在故意。而且,如果行爲人因認識能力有限無法預見或客觀條件限制無法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那麼其主觀上沒有過錯,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

實踐中,審查調查對象往往不會主動供述自己實施行爲時真實的心理狀態,或用過失掩蓋故意,或用不能預見、不可抗拒掩蓋過錯,審查調查人員要在全面收集相關證據的基礎上,仔細甄別:一是審查調查對象的供述和辯解、相關人員的證言等,分析其實施行爲時對危害結果發生的真實心態;二是審查調查對象的個人簡歷、文化水平等,分析其認識能力;三是審查調查對象的職務層次、任職年限、工作業績等,分析其工作能力和水平。

三、客觀行爲的認定及相關證據收集

本罪行爲表現爲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

實踐中,國家工作人員職責來源主要有四類:一是法定職責,即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的職責。需收集法律法規相關一般性和特殊性規定。二是基本職責,即該工作崗位應遵守的具體規定。需收集相關行業領域、上級主管部門、單位內部制定的規章制度等。三是授權性職責,即因有權機關或人員授權而獲得的職責和權限。需收集相關機關或人員的授權檔案、說明或證言等。四是依照慣例應履行的職責,即雖沒有明文規定,但按照約定俗成的慣例或工作習慣應遵守的職責。需收集相關領導、同事及同類崗位人員的證言。

不履行職責或不正確履行職責主要有三種表現:一是擅離職守,即未按要求的時間或未在要求的場所行事;二是完全不履行職責,雖未擅離職守但根本沒有履行職責要求的行爲;三是不完全履行職責,即雖然履行了職責,但敷衍了事,違反相關規定履職。審查調查中需收集審查調查對象的供述與辯解、領導與同事證言、其他知情人證言及物證、書證等。

玩忽職守罪指的是國家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爲,從而導致國家人民的利益遭受到了重大損失的行爲,因此對於玩忽職守罪在證據收集的時候,主要是從罪行的構成方面來蒐集相關的證據,比如說對於其客觀行爲的相關證據的蒐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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