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累犯加幾個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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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累犯加幾個月處罰?

一般累犯加幾個月處罰?

累犯是應當從重處罰 ,但不可以加重處罰。

累犯從重處罰,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法定量刑情節。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內確定一個基準刑,在這個基準刑之上再按照一定的比例確定最終量刑,從重處罰不得超過法定量刑幅度。

如故意傷害罪中致使受害人重傷的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如基準刑是5年,累犯按10%加重處罰就是5年6個月,最高不得超過10年。

加重處罰,不是刑法中規定的量刑情節,只適用於量刑原則。加重處罰是指數罪併罰時,可以在所判數刑中的最高刑期以上,並可以超過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一般法定最高限度執行刑期。

我國刑法對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採取限制加重原則。有期徒刑數罪併罰可以超過15年,判15-20年,拘役可以超過6個月,判6個月到1年,管制可以超過2年,最高判到3年。

一般累犯是“特別累犯”的對稱。又稱“異種累犯”、“普通累犯”。前罪與後罪不論罪質是否相同均可以構成的累犯。

關於一般累犯的構成條件,各國刑法規定不盡相同,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

(1)前後兩罪均屬於故意犯罪

(2)前罪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後罪也應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二、累犯可以假釋嗎?

累犯是可以減刑的,但是累犯並不適用假釋,也不適用取保候審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不能適用假釋的情況包括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釋。

(1)不管對罪犯所判處的是什麼刑種與刑期,對累犯不得假釋。

(2)對實施了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性犯罪,並且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釋。“暴力性犯罪”除了上述列舉的幾種犯罪外,還包括其他對人身行使有形力的犯罪,如傷害、武裝叛亂、武裝暴亂、劫持航空器等罪。

(3)對於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減刑後其刑期低於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釋。此外,法律對適用假釋規定了嚴格的司法程序,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根據刑法第82條規定,對於犯罪人假釋的,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符合假釋條件的,裁定予以假釋。

根據我國《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刑法》第六十六條 特別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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