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和坐牢的區別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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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拘役和坐牢的區別都有哪些

拘役和坐牢的區別都有哪些

拘役是我國刑法總則規定的五種主刑之一,是短期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並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的刑罰方法。

坐牢分爲廣義的坐牢和狹義的坐牢兩種。廣義的坐牢指的是犯人在監獄以及拘役所、看守所等場所內服刑。狹義的坐牢專指在監獄內服刑。由此可知,拘役和坐牢主要有以下區別:

第一,二者性質不同,拘役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之一;坐牢是因違犯刑法的規定而遭受的不利法律後果;

第二,被判處拘役可產生廣義上的坐牢結果,但坐牢還可起因於犯罪分子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刑罰;

第三,二者的執行場所不同,被判處拘役行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或者看守所執行;廣義的坐牢場所,不僅包括拘役所或者看守所,還包括監獄以及其他場所;

第四,二者的期限不同,拘役刑的期限爲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如果數罪併罰的,不能超過一年;坐牢的期限會因爲犯罪分子被判處刑罰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四條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拘役的執行機關是什麼,拘役期限爲多少?。

拘役的執行機關與適用機關不同,其適用機關是指能夠適用拘役判決的機關,即人民法院。而執行機關是指判決後要執行拘役的機關,在我國是指公安機關。

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值得注意的是,就近執行並非泛泛而談,它具體指的是由受刑人所在地的縣、市或市轄區的公安機關設立的拘役所執行。需要說明的是,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與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同,這是因爲這些人享有每個月探親待遇,每個月可以回家住一到兩天,並且如果參與了勞動,可以獲得適當的勞動報酬。

另外,拘役期限是否可以無限制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根據我國《刑法》第42條的規定,拘役的期限是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如果數罪併罰,即有兩罪被判處拘役,則兩者的總刑期不能超過1年。先前有被羈押的,羈押1日可以折抵刑期1日。

在很多人的眼裏坐牢就是在監獄等監管場所內服刑,而拘役屬於刑事處罰中主刑的一種,也可以說屬於坐牢的一種,但不能直接與坐牢劃等號。除了被判拘役之外,被判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其實也是會坐牢。若是被判管制,一般是不需要在監獄服刑,但此時會適用社區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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