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牢和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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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牢和拘役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立案後,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判決,而拘役是屬於刑事處罰的主刑之一,適用比較輕的刑事犯罪,那麼法院判拘役罪要不要坐牢的?下面由本站網小編爲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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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和坐牢有什麼不同

拘役是我國刑法總則規定的五種主刑之一,是短期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並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的刑罰方法。

坐牢分爲廣義的坐牢和狹義的坐牢兩種。廣義的坐牢指的是犯人在監獄以及拘役所、看守所等場所內服刑。狹義的坐牢專指在監獄內服刑。由此可知,拘役和坐牢主要有以下區別:

第一,二者性質不同,拘役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之一;坐牢是因違犯刑法的規定而遭受的不利法律後果;

第二,被判處拘役可產生廣義上的坐牢結果,但坐牢還可起因於犯罪分子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刑罰;

第三,二者的執行場所不同,被判處拘役行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或者看守所執行;廣義的坐牢場所,不僅包括拘役所或者看守所,還包括監獄以及其他場所;

第四,二者的期限不同,拘役刑的期限爲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如果數罪併罰的,不能超過一年;坐牢的期限會因爲犯罪分子被判處刑罰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四條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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