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作業罪以及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8W

一、危險作業罪以及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危險作業罪以及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危險作業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燬其相關數據、資訊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採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准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採、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二、危險作業有哪幾種

高度危險作業是指對周圍環境具有較高危險性的活動。高度危險作業包括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這些作業都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性。高度危險作業的認定,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必須是對周圍環境有危險的作業(這裏的周圍環境是指人們的財產或人身的安全狀態)。

2、必須是在活動過程中產生危險性的作業。當高度危險作業的客體在沒有被投入營運活動時,只是作爲一種靜止的物體存在,一般不會對周圍環境產生危險。即使造成損害,也不屬於該種責任。

3、必須是需要採取一定的安全方法,才能進行活動的作業。高度危險作業是在活動過程中產生高度危險性的,因此只有採取一定的安全方法進行活動,才能夠控制活動中產生的危險,減少損害發生的機率。反之,若不採取一定的安全措施,就會大大地增加危險性。這也決定了法律對此類活動在程序上有着嚴格的規定,或對這類活動有特殊的要求,賦予特別的責任。

有些企業枉顧法律及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強迫勞動者在明知有危險的情況下從事生產作業活動,導致發生了重大的傷亡事故,不僅僅是企業受到了損失,同時因爲危險作業導致勞動者傷亡,所以作爲企業的負責人要遵紀守法,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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