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作業罪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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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險作業罪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

危險作業罪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條:“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燬其相關數據、資訊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採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准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採、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二、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立案標準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三、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犯罪構成

(一)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二)客觀方面:表現爲強令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爲,這裏所說的強令是指明知違章並存在着很大的危險而仍然強迫下屬進行作業。

(三)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具有強令資格的人,通常情況下是作業的領導者、指揮者、調度者。

(四)主觀方面:是過失。所謂過失是指行爲人對所發生的後果而言,而對於既違章又冒險則是明知的。

因此透過上述的內容我們瞭解到危險作業罪量具體的量刑與實際造成的危害有很大的關係,所以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一定要按要求操作,不能違反相關的安全操作,否則造成的後果可能另我們無法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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