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爲犯罪有故意和過失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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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作爲犯罪有故意和過失麼?

不作爲犯罪有故意和過失麼?

不作爲犯罪既可能是故意犯罪也可能是過失犯罪,不作爲犯罪是不作爲是相對於作爲而言的,指行爲人負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爲的特定的法律義務,並且能夠實行而不實行的行爲。過失犯罪行爲本身蘊涵着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的可能性,它是可能危害社會的行爲。故意犯罪行爲本身是錯誤行爲,即屬於不適當的、應當受到譴責的行爲。一般情況下,過失犯罪只有在造成了嚴重危害社會的結果時刑法纔將其規定爲犯罪,行爲人才承擔刑事責任,所以行爲的社會危害性不是表現在主觀意志上,而是體現在客觀效果上。

《刑法》第十四條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不作爲犯罪的分類

1、純正不作爲犯(真正不作爲犯)

純正不作爲犯是指由刑法明文規定的只能由不作爲構成的犯罪,它是以不履行特定義務爲構成要件的犯罪。也就是說,在我國現行刑法中,行爲人的行爲但凡符合法律明文規定的不作爲犯罪的構成要件,都可根據法律的規定定罪量刑。

因此,純正不作爲犯罪的成立必須以構成要件齊備爲前提。例如,遺棄罪,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等。所謂“純正”指的是該類犯罪只能由不作爲行爲構成,而不能由作爲行爲構成。

同時,在純正不作爲犯罪的犯罪構成中,對法定義務的違反,是該類犯罪成立的前提,也是該類犯罪構成純正不作爲犯罪的構成要件中的重要內容。

2、不純正不作爲犯(不真正不作爲犯)

所謂不純正不作爲犯,是指行爲人以不作爲的形式實施的通常以作爲形式實施的犯罪,例如以不作爲形式實施的交通肇事後逃逸甚至放任更嚴重危害後果發生的間接故意殺人案件等。

3、混合不作爲犯

我國有學者根據刑法分則對具體犯罪的不作爲模式,除了把不作爲犯分爲純正不作爲犯和不純正不作爲犯之外,還提出了另外一種不作爲犯,即混合不作爲犯。所謂混合不作爲犯的表述爲“混合不作爲犯是指既有作爲又有不作爲共同構成的犯罪形態”。

混合不作爲犯的特點在於作爲與不作爲必須同時存在才能構成犯罪,如果只有作爲或者只有不作爲,則不能成立該犯罪”,例如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的抗稅罪和走私罪便同時包含作爲和不作爲兩種行爲。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不作爲犯罪的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認定和處理,司法機關首先要對是否構成不作爲犯罪進行認定,具體情況下,對於故意不作爲犯罪或者過失不作爲犯罪的判罰標準是不一樣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由司法機關來進行判罰處理。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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